必修教研人員使用規範

八、重新修課規定


1. 重新修課申請條件

「必修教研人員」若已有取得修課證明,但需要重新修讀已通過總測驗之單元,以換取新的修課證明,請至「學習歷程」申請「重新修課」,經所屬大專校院或科研機構業務承辦窗口核准後即可辦理相關作業。須依網頁指示操作,當畫面顯示完成或成功訊息,才算完成「重新修課」。


2. 重新修課時數計算方式

「重新修課」將清除「必修教研人員」所有修課紀錄,包含修課證明與修課時數,「重新修課」可透過重新修讀課程並再次通過總測驗,以取得新的修課證明、新的測驗通過日期及重新累積修課時數。


3. 重新修課後之課表

重新修課生效後,「我的課表與總測驗」將預先加選「必修教研人員」所屬大專校院或科研機構之必修課程,該人員必須將課程全部閱讀完畢才能填寫總測驗(不論是否重新修課,每日總測驗次數均共五次)。


4. 重新修課後之修課規定

通過總測驗後,系統將開放「必修教研人員」加選其他課程單元,經閱讀課程並再次通過總測驗,可累積修課時數以及取得新修課證明(與原修課規定相同)。


5. 重新修課權益

為維護「必修教研人員」權益,請務必於申請「重新修課」前,先至「學習歷程」下載修課證明留存。


6. 重新修課限制

「重新修課」生效後,不得要求恢復或中止,如有任何異動,將另行於本中心網站公告。



*若中文版與英文版翻譯有不一致的地方,請以中文版為準。